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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,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“结算后付款”但未实际完成结算的情况下,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需结合合同条款性质、工程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发包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。
1.“付款时间明确”与“付款时间不明”的争议
明确约定说:若合同明确约定“结算后付款”且未附加其他条件,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约定执行,结算未完成则付款条件未成就,施工单位无权主张。
约定不明说:最高法在部分判例中认为,仅约定“结算后付款”但未明确结算期限或程序的,属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,可适用《民法典》第511条(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)。例如,最高院在(2020)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中认定,发包方长期拖延结算构成违约,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工程款。
2.工程已交付使用或验收合格的特殊情形
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或验收合格,即使未结算,法院通常支持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,理由是发包方已从工程中获益,且结算拖延可能系其恶意所致。例如,《民法典》第807条规定,发包人未按约付款的,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。
1.证明发包方存在过错或拖延结算
若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资料,而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(如28天)答复,可依据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第18条,主张视为认可送审价。
若发包方故意设置结算障碍(如不配合核对、无理拒收资料),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。
2.工程已具备付款基础
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793条,工程验收合格即可主张价款,结算非必经前置程序。
工程量可确定: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明确(如通过监理记录、进度确认单等证明),法院可依申请委托造价鉴定确定应付金额。
1.固定结算催告证据
通过书面函件(如律师函)催告发包方限期结算,并保留送达凭证。若发包方逾期未回应,可主张其违约。
2.利用替代性条款或法律规定
若合同无效(如因违法分包)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793条直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。
援引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24条,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或先行支付人工费用。